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23浏览次数:2703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苏教师〔2012〕35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每年在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中选拔一定数量的教师赴国内重点高校或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及时跟踪和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拓展知识领域,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使其尽快成为本单位的专业(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第三条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高职师培中心)负责具体管理。

二、推荐和选拔

第四条  选派对象为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在职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一个市厅级及以上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一个省部级课题的全过程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的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后备人选或骨干教师。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  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选派条件,结合本校专业(学科)发展现状,教学、科研整体需求,选择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急需培养的教师作为推荐人选。

第六条  各高等职业院校可参照每年教育部教师培训中心发布的《关于接受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专业、导师及课题目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接受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组织申请人员选择接受学校或科研院所和指导教师,填写《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注明访学研修计划、访学研修目的和预期研修成果;选派学校将签署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意见的《申请表》报送省高职师培中心;省高职师培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确定访问学者推荐人选;选派学校将确定人选有关材料提交接受学校;访问学者持接受学校发放的报到通知书到校报到;选派学校和接受学校将录取情况和报到情况汇总后报省高职师培中心备案。

三、培养与考核

第七条  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访问学者本人和导师共同协商制定访学方案,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教学和社会服务等其他工作为辅。

第九条  接受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单位应是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师资力量雄厚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省外高校一般应为“985”或“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省内高校除“985”或“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外,还可以为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科研院所一般应为国家级科研院所。接受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第十条  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考核由选派学校与接受学校共同完成。

1.选派学校和接受学校主要通过培养协议书、《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和《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结业考核表》(以下简称《结业考核表》)来开展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考核。

2.选派学校对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考核。派出前,选派学校与访问学者签订相关培养协议书,其中应明确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和考核方式,同时约定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目标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访问学者回校后,选派学校应按派出前签订的培养协议书对其进行考核。

3.接受学校对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考核。接受学校通过访问学者提交的《任务书》、《中期报告》和《结业考核表》进行考核。结业考核时,访问学者应提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紧密围绕研修任务的核心期刊论文至少1篇(须标注“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资助项目”),同时须参与导师课题1项。

4.国内高级访问学者需分期填写《任务书》《中期报告》和《结业考核表》。其中《计划任务书》和《中期报告》由访问学者本人填写提交接受学校,《结业考核表》(一式两份)由本人和接受学校共同完成,一份提交至选派学校,一份报送至省高职师培中心备案。选派学校将《结业考核表》记入访问学者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年度和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评聘的重要依据。

四、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凡被确定为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计划人选,省教育厅将给予两万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核拨方式分为两类:省内高级访问学者经费核拨至接受学校,省外高级访问学者经费核拨至选派学校,不足经费由选派学校补助。高级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费由选派学校按规定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不能正常结业、考核不合格的访问学者,省教育厅及选派单位有权收回已向访问学者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十三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接受学校要把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人事师资部门具体负责,切实加强管理。选派学校要根据师资培训计划认真做好选送工作,与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访问研修取得实效。

五、附则

第十五条 省高职师培中心将不定期对选派学校和接受学校的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学校将减少其下一年度指标或取消其选派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高职师培中心负责解释。

 

                                 2013年5月30日